20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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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司早于2010年10月28日公告,根据广州交委发出之通知,一级公路收费站于2010年10月31日或之前停止营运,我司须交出于一级公路收费站之经营权,并随后将营运该批收费站之南新、维安、新广及太龙各自之股权转让予广州市政府。作为我司交出上述经营权之代价,广州市政府将于2011年12月31日或之前向本集团支付现金人民币1,313,252,800元(于2010年12月31日,我司已记账应收广州市政府人民币1,059,300,000元,作为应收补偿款的结余)。2011年7月25日,广州市政府已支付部分补偿款,金额约5.43亿元人民币,约占补偿款总额结余的50%。